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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招牌不可用“卷烟批发”字样
发布时间: 2018-08-16
案例 A县卷烟零售户刘某近日将店铺招牌改为阳光批发超市,还在下面写上了一行小字卷烟、酒水批发。专卖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告知刘某,店铺招牌不能出现卷烟批发字样,要求其

 

  案例

  A县卷烟零售户刘某近日将店铺招牌改为“阳光批发超市”,还在下面写上了一行小字——“卷烟、酒水批发”。专卖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告知刘某,店铺招牌不能出现“卷烟批发”字样,要求其更换店铺招牌。但刘某认为,更不更换店铺招牌对卷烟订购和销售都没有什么影响,便以忙为借口,拒不更换店招。经多次宣传教育无果后,最终A县烟草专卖局对刘某作出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

  分析

  《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刘某作为个体商户,不具备卷烟批发资格,只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而其店铺招牌作为在公共场所向大众传递信息的一种媒介,一旦出现“卷烟批发”等字样,势必会对公众产生一定的宣传引导作用,应该及时进行更换。

  刘某在专卖执法人员的多次宣传教育下,拒不将含有“卷烟批发”字样的店铺招牌进行更换,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因此,A县烟草专卖局对刘某作出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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