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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8·31”加热不燃烧卷烟非法经营案侦破纪实
发布时间: 2018-12-30
11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丰台831加热不燃烧卷烟非法经营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这是北京

  11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丰台“8·31”加热不燃烧卷烟非法经营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这是北京市首例追究刑责的加热不燃烧卷烟非法经营案件。这起案件涉案金额为8.1万元,案值并不算大,但作为一起典型的以小案值定刑的利用网络销售加热不燃烧卷烟案件,对于今后同类案件的判罚提供了“判例”样本,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缜密部署 联合出击

  8月13日,丰台区烟草专卖局接到北京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转交的一条走私加热不燃烧卷烟案件线索。“这是海关总署缉私局在浙江宁波市办理的一起走私加热不燃烧卷烟物流案的分支,走私网络中的小卖家可能位于丰台区。”丰台区局副局长李志显介绍说。

  接到线索后,丰台区局立即组织专人认真梳理、深入研究移交线索,并将线索知会当地公安机关,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并进行进一步查证。

  经过仔细摸排和详细调查,并与公安机关联系调查核实,办案人员最终将目光锁定在租住在丰台区朱家坟一小区的王某身上,并初步掌握了王某通过微信等销售加热不燃烧卷烟和走私卷烟的违法事实。

  兵贵神速。

  经过缜密部署,8月31日,丰台区局专卖稽查人员会同北京海关缉私局、北京公安局丰台公安分局看丹派出所联合出击,直奔现场。

  据丰台区局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胡亚涛介绍,当天下午4点左右,6名专卖稽查人员到达嫌疑人王某所住小区,此时看丹派出所4名民警已经到达现场。

  “王某住在六层顶楼,我们发现他的车并不在小区内,初步判定他当时不在家。”胡亚涛说。他们决定暂时按兵不动,继续蹲守。过了将近两个小时后,依然没有发现王某归来的踪迹。和公安民警商议后,他们决定直接进入现场。

  民警亮明身份进入屋内,家里只有王某妻子和不到两岁的孩子。民警向王某妻子询问情况,不久后王某母亲也回到这个住所。

  经过认真梳理,专卖稽查人员现场查获加热不燃烧卷烟及走私卷烟共计32种236条,实物价值3.3万元。其中加热不燃烧卷烟有Marlboro(iQOS)、HEETS(iQOS)、Fiit(SPARKY)3个品牌的10个品种,共计130条。

  为防止王某探听到消息后逃跑,给办案增加困难,派出所民警和专卖稽查人员对王某的家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个多小时后,嫌疑人王某主动归案。民警当晚将其带到派出所,并做进一步调查。

  加热不燃烧卷烟从哪里来?上线是谁?销往何处?这一系列的疑问待解。

  通过深挖案件线索,从嫌疑人的手机社交软件入手,办案人员发现嫌疑人王某自2018年3月开始通过浏览微信、百度贴吧等,从不同小卖家手中零散购买加热不燃烧卷烟和传统卷烟,而后利用微信、百度贴吧等多种途径推销,高价售出。顾客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烟款,王某再邮寄给顾客,从中赚取差价。

  最终确认,嫌疑人王某通过互联网销售走私烟金额为4.8万元,加上现场查获的实物价值,涉案金额合计为8.1万余元。

  以法为凭 形成震慑

  在丰台区局看来,本次破获的案件是新近出现的涉及走私加热不燃烧卷烟的典型案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其是否被认定为‘烟草专卖品’成为本案的焦点,也是法院作出判罚的关键所在。”李志显表示。

  丰台区局敏锐地认识到,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对产品定性的质检报告是重要的文书。换言之,确定这些“烟弹”属于烟草专卖品,公安机关才能依法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9月初,丰台区局将查获的新型烟草制品送到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结果显示,现场查获送检的“烟弹”均属于烟草制品。

  “‘烟弹’由烟叶经制浆、磨片、切片等多个环节加工而成,其原料是烟叶。消费者抽这种烟时,将其插入‘烟具’内,通过电阻丝加热后,就可以吸烟了。”李志显告诉记者。

  也就是说,“烟弹”属于烟草专卖品。但目前市场上出现的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均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在国内销售。

  “这些加热不燃烧的新型烟草制品已经被纳入监管范围,未经许可禁止销售。任何渠道售卖此类产品都属于非法经营。”李志显强调。

  为进一步增强结论的权威性,丰台区局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复函》《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及案件检验报告等材料提请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参考。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研判、推理论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加热不燃烧卷烟是烟草专卖品,未经许可进行经营是违法行为。非法经营销售卷烟金额达到5万元,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具体使用中,加热不燃烧卷烟的“烟弹”和“烟具”必须配套使用。“烟弹”私自买卖违法,“烟具”却是电子产品,可以自由买卖。“在界定案值时,我们把‘烟弹’和‘烟具’数据分开统计,确保严谨、规范。”胡亚涛说。

  在法院审理环节,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适用速裁程序,并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市首例加热不燃烧卷烟案件判决的背后,是丰台区局专卖管理工作持续升级、不断完善的结果。”李志显强调,这既提升了专卖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也是对“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责任担当、能打胜仗”的北京烟草专卖精神的实践与弘扬,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调查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对涉烟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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