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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x 别拿“串码”不当事
【案例】: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零售户张女士,在村子里面开了一个小卖部,稽查人员在一次联合执法中查到张女士小店有“串码”香烟30条价值2000元左右。稽查人员当时把30条“串码”香烟暂扣了,并且给张女士开了一张《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且告诉张女士到时候带着通知书、身份证,按时参加烟草公司召开的零售户违章培训学习,按时交纳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是到了培训那天,张女士迟迟不来公司参加违规培训会议,也不交纳罚款。无奈之下专卖人员通知张女士暂时停止经营香烟行为,并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
【分析】:张女士私自销售“串码”香烟,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我们专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张女士销售“串码”香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且对张女士的行为进行了教育。
作为唐河县烟草稽查中队长,在这里,我也想提醒广大零售商户,在日常经营中,要严格按照烟草公司规定的“一户一码”制度,心里时刻装着烟草专卖法,切莫为一时的糊涂冲昏了头脑,违反了烟草公司的规定,到头来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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